船用救生衣應當符合以下特點
1.耐高低溫性能。在承受10個高低溫循壞后,救生衣不應有皺縮、開裂、膨脹、分解等損壞。
2.浮力損失。救生衣在淡水中浸24h后,其浮力損失不應超過5%。
3.耐油。才0#柴油中浸泡24h后,救生衣不應有皺縮、開裂、膨脹、分解等損壞。
4.耐燃燒。救生衣過火2s后,不應持續燃燒或繼續熔化。
5.強度。
(1)救生衣衣身以及每一圈提環均應能承受3200N的作用力30min而不損壞。
(2)救生衣肩部應能承受900N的作用力30min而不損壞。
6.穿著。在無人指導情況下,應有75%的穿著人員在1min內可以正確地穿上救生衣。
7.浸水性能。
(1)復正。穿著人員穿著救生衣后,平均復正翻轉時間應不大于穿著成人基準試驗裝備(RTD)時的平均復正翻轉時間。若有“不翻轉”情況,“不翻轉”的次數應不超過穿RTD時的次數。
(2)靜平衡。穿著人員穿著選定救生衣靜平衡后應符合下列要求:a)凈高度:所有穿著人員的平均凈高應不小于穿著RTD時的平均凈高;b)軀干高度:所有穿著人員的平均軀干角應不小于穿著RTD時的平均角度減去5°;c)面平面(頭)角度:所有穿著人員的平均面角應不小于穿著RTD時的平均角度減去5°;d)傾側角:綜合凈高度、軀干角度、面平面角度的制約,在救生衣燈實際安裝到位的情況下,救生衣示位燈的上半球體應可見。
(3)落水和跳水。穿著人員落水及跳水后,救生衣應符合下列要求:①使穿著人員浮出水面并保持臉朝上,且所有穿著人員離開水面的凈高度不應小于5.11.2的規定;②不發生移動或對穿著人員造成傷害;③沒有影響其侵水性能或浮力的損壞;④不對其附件造成破壞。
(4)穿著人員入水后,救生衣不應左右搖擺而使穿著人員的臉沒入水中,穿著選定救生衣、恢復至穩定的臉朝上似胎兒狀姿勢的穿著人員人數,應至少與穿著RTD時同樣狀態的穿著人員人數相同。
(5)游泳和出水游泳25m后,能夠攀上救生筏或爬山高出水面300mm的剛性平臺的穿救生衣的穿著人員人數應不少于穿救生衣情況下的穿著人員人數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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