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約修正案,即海安會決議MSC.152(78)第Ⅲ章——絕熱型浸水保溫服救生設備與裝置中第32條“個人救生設備”第3項中的規定,200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貨船應在不遲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的*次安全設備檢驗時符合3.2至3.5的規定。
3.2應為船上每一個人提供一件符合規則2.3要求的保溫服……
3.3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遠離通常存放保溫服的地方,則任何時候均應另外為這些處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員按其人數配備保溫服。
3.4保溫服應存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應醒目易見。
3.5本條要求的保溫服可用于符合第7.3條的規定。
一、從以上條款分析:
1.船舶要配備保溫服的數量≥船舶救生定員+遠離生活區工作場所人數+公共值班場所人數。
2.如果在2006年7月1日之前還沒有配備絕熱型浸水保溫服,那么在*次安全設備檢驗(即我們常說的“外審”)前必須滿足以上要求。
3.要為保溫服提供存放裝置,并在醒目處貼上IMO標貼。
4.符合規則2.3要求的絕熱型浸水保溫服要主要具備以下條件:(摘自LIFE-SAVINGAPPLIANCES2003EDITION)
(1)保溫服可以打開包裝并不需要幫助的情況下在2分鐘內穿妥。如果絕熱型浸水保溫服本身沒有浮力要和救生衣一起穿,總的時間也要少于2分鐘。
(2)整個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置于火場2秒鐘不會燃燒或熔化變形。
(3)絕熱型浸水保溫服應罩住除臉外的其他任何部位。
(4)從不少于4.5米的高處跳入水中不會進水。
如果絕熱型浸水保溫服是和救生衣一起穿的保溫服,救生者穿妥保溫服和救生衣后:
(1)可以在登乘梯上爬上爬下至少5米的長度。
(2)棄船時能夠執行應變任務。
(3)從至少4.5米高處跳到水中保溫服不會損壞和脫落。
(4)絕熱型浸水保溫服可以在水中短距離游泳到救生筏上。
(5)沒有保溫襯墊、要求和保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