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約修正案,即海安會決議MSC.152(78)第Ⅲ章——救生設備與裝置中第32條“個人救生設備”第3項中的規定,200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貨船應在不遲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的*次安全設備檢驗時符合3.2至3.5的規定。
3.2 應為船上每一個人提供一件符合規則2.3要求的絕熱型浸水保溫服……
3.3 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遠離通常存放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地方,則任何時候均應另外為這些處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員按其人數配備絕熱型浸水保溫服。
3.4 救生服應存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應醒目易見。
3.5 本條要求的絕熱型浸水保溫服可用于符合第7.3條的規定。
一、從以上條款分析:
1. 船舶要配備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數量≥船舶救生定員+遠離生活區工作場所人數+公共值班場所人數。
2. 如果在2006年7月1日之前還沒有配備,那么在*次安全設備檢驗(即我們常說的“外審”)前必須滿足以上要求。
3. 要為保溫服提供存放裝置,并在醒目處貼上IMO標貼。
4. 符合規則2.3要求的絕熱型浸水保溫服要主要具備以下條件:(摘自LIFE-SAVING APPLIANCES 2003 EDITION)
(1)可以打開包裝并不需要幫助的情況下在2分鐘內穿妥。如果絕熱型浸水保溫服本身沒有浮力要和救生衣一起穿,總的時間也要少于2分鐘。
(2)整個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置于火場2秒鐘不會燃燒或熔化變形。
(3)絕熱型浸水保溫服應罩住除臉外的其他任何部位。
(4)從不少于4.5米的高處跳入水中不會進水。
如果是和救生衣一起穿的絕熱型浸水保溫服,救生者穿妥絕熱型浸水保溫服和救生衣后:
(1)可以在登乘梯上爬上爬下至少5米的長度。
(2)棄船時能夠執行應變任務。
(3)從至少4.5米高處跳到水中保溫服不會損壞和脫落。
(4)可以在水中短距離游泳到救生筏上。
(5)沒有保溫襯墊、要求和保暖衣穿著的救生服的保溫要求是:從4.5米高處跳下,在平靜5℃海水中浸泡時間1小時,體溫下降不超過2℃。
(6)有內置保暖襯墊的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保溫要求:從4.5米高處跳下,在平靜的0℃-2℃水中浸泡6小時,體溫下降不超過2℃。
二、以上介紹了公約對保溫服的基本要求,公司給船舶配備的型號為I590C絕熱型浸水保溫服已經通過船級社的認證,均滿足以上要求。保溫服送船后船上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通知公司安排船級社進行年檢審核,并在船舶安全設備證書上注明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數量,并蓋相關船級社認證章。
2.在LIFE-SAVING PLAN 上也要注明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的數量及分區位置、具體房間、艙室數量和位置。
3.在救生設備布置圖上貼上小圖標并注明數量。
4.公司把絕熱型浸水保溫服保養細則編入體系文件,并在救生設備養護記錄簿上添加絕熱型浸水保溫服保養要求和周期。
三、檢查和保養及訓練要求:
1.每月檢查:船員各自自查,公共值班場所三副檢查,檢查附件完整性,有無破損,晾曬。
2.每季度檢查:檢查縫線處及其他內外有無破損或損壞。反光帶良好,附件完整。可充氣的絕熱型浸水保溫服檢查充氣軟管是否老化或泄漏,鎖定螺絲是否在打開位置。給拉鏈內外側打蠟潤滑。
3.每月及每季度將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上次在南沙年檢時,船級社叮囑此項要求。
4. 每月對船員進行絕熱型浸水保溫服穿著和保養培訓和訓練,并在授課記錄本上記錄。
四、絕熱型浸水保溫服問題和建議:
由于救生衣型號的原因,在穿上絕熱型浸水保溫服后再穿救生衣如果不加強訓練的確有一定的難度,所以應該加強訓練。如有可能公司可以更換自動束緊型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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