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用
紅光降落傘信號國家標準:1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船用紅光降落傘信號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船舶,救生艇和救生筏遇險需救助時使用的,它滿足于海事組織通過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3年修正案的規定. 2引用標準GB3107.1船用煙火信號通用技術條件 3產品分類3.1型式和尺寸3.1.1船用為火箭推進式拉發或擊發引燃的火焰型煙火信號.其主要構件包括:a.火箭推進器;b.紅光信號體.c.降落傘及附件,d.引燃具;e.殼體兼導向管.f.連接件.g.安全蓋及頂端蓋.3.1.2船用信號體應由點火藥,引燃藥,信號藥等組成.3.1.3火箭發動機應由箭體,點火藥,推進劑及延期藥等組成.3.1.4船用的外型直徑應不大于50mm,總長度應不大于295mm,總質量應不大于450g,3.2標記示例用火箭發射至空中300m處,發出紅光光強30000cd,燃燒持續時間40s的(HGS)標記為:HGS40-30000GB3107.2-914船用技術要求4.1船用的制造應符合GB_3107.1第4章各項技術要求.4.2本船用產品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火箭發射高度不小于300m;紅光光強不小于30000cd;國家技術監督局1991一05一22批準1992一03一01實施GB3107.2一91紅光持續時間不少于40s;紅光顏色按照明委員會規定的圖解,其色度區域界限在表1所列折角點坐標范圍內:0.6800.6600.7350.721紅光燃燒持續時間內,應不燒傷降落傘及附件,其下降速度應不大于5m/s,4.3在-30——-65℃環境溫度下重復10個周期,然后應能有效地起作用.4.4船用能分別承受低溫一30℃及高溫 200℃,并能在此環境溫度下有效地起作用.4.5本船用產品應能在高溫 200℃和相對濕度90%的任何海況下有效地起作用.4.6本船用產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m歷時24h,應能有效地起作用.4.7本船用產品除去安全蓋備發狀態浸入水深10cm歷時5min后應能有效地起作用.4.8本船用產品在承受200oNaCl溶液的鹽霧試驗后,應能有效地起作用.4.9本船用產品在引嫉和燃燒時,它不應傷害操作人員和附近任何人員.4.10本船用產品從2m高處自由跌落至鋼板平面上時,不引燃,不爆炸,應能有效地起作用.4.11本船用產品制造涉及的金屬材料,應經過防腐,防銹處理.4.12本船用產品安全蓋為塑料制成,在有效期內使用應易于拉擰,但不應自由松脫.5船用試驗方法本船用產品試驗方法,應符合GB_3107.1第5章的規定.6船用檢驗規則6.1本產品檢驗規則,應符合GB_3107.1第6章的規定要求.6.2本產品初次生產未取得船用產品型式認可證書前,每240支為一批;取得認可證后,每480支為一批.6.3產品的出廠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及抽樣數量按表2的要求.表2│序號│檢驗項目│技術要求│檢驗數量││1│外觀,標志及包裝│6.1,6.3條及第7章│每批不少于3腸,但不少于10支││2│防水性能│4.5條│每批不少于3支││3│施放│4.2條│每批不少于3支│6.3.1本船用產品出廠檢驗,若外觀,裝配質量有一項不合格,則應加倍復檢,復檢后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全批返修,重新報驗.6.3.2本產品性能若有一項不合格,則應加倍復試,復試后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全部報廢.6.4本產品的光強測試每隔生產5批做一次,應符合4.2的要求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3107.1第7章的規定.GB_3107.2一91附加說明:本船用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本船用標準由全國海洋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救生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船用標準由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南江機械廠負責起草.本船用標準主要起草人寧桂珍,李林豐,劉慧茹,李居順,鄧森如.本船用標準于1982年*發布于1990年9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