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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火焰信號
型號:HH-3(EC)
JH2-60-94(CCS)
火焰顏色:紅色
平均光強:≥15000cd
發光時間:≥60s
有效期:3年
本產品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1996年修正案及救生設備(LSA)規則的有關要求,已獲得中國船級社(CCS)、中國漁檢局(ZY)、法國船級社(BV)和俄羅斯船級社(RS)的認證證書。
船用手持火焰信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拉發式手持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遇險船舶需救助使用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機構引導遇險者登陸時使用的手持火焰信號,它滿足于海事組織通過的 1 9 7 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 1 9 6 9 年信號規則.引用標準 GB31_07船用煙火信號通用技術條件
產品分類
3.1 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為手持式拉發引燃式火焰型煙火信號. 其主要構件包括:
a . 殼體;b . 握柄;c . 引燃具;d . 保護蓋;e . 安全蓋;
f . 紅光信號體.
3.1.2 船用手持火焰信號信號體由點火與信號藥組成.
3.1.3 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的外形直徑不大于40mm,總長度不大于300mm,總質量不大于240
3.2 標記示例
手持火焰信號(BGY)紅色光強 10000cd , 燃燒持續時間30s,標記為:BGY30-10
技術耍求
4.1 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的制造必須符合GB3107_1中第4章各項技術要求.
4.2 手持火焰信號的技術性能應符合:
二 船用手持火焰信號手持發生連續紅光火焰,持續時間不少于3 0 s ;
b.紅光光強不小于10000cd;
c.拉發至引燃信號的延續時間應不少于2s;
d.紅光顏色按照明委員會規定的圖解,
4.4 船用、手持火焰信號應能分別承受低溫一3 0℃及高溫+650 C,并在此環境溫度下有效地起作用.
4.5 船用手持火焰信號能在高溫+65℃及相對濕度90%的任何海況下有效地起作用。
4.6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在備發狀態浸入水下10m深處,歷時5min后,應不影響其使用性能。
4.7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m, 歷時24h 后,應有效地起作用.
4.8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應能承受200N a C l 溶液的鹽霧試驗.
4.9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按規定方法從2 m高處自由 跌落后,仍處于安全狀態并有效地起作用。 在點燃后和然燒時,
它不應傷害操作人員和附近的任何人員。
4.1 0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的引燃具應同產品連成整體。
4.1 1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的引燃及燃燒始終不得有帶火焰的( 或帶有火焰的信號) 物質燃燒殘渣滴落物。
4.1 2 用的試驗盆或水槽,在其水面加入然后在其上方1.2 m高處引發一手持火焰信號,燃燒過程的滴落物不得將庚烷引燃。
5 試驗方法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試驗方法應符合GB3107.1中第5章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檢驗規則應符合GB3107.1第6章的規定.
6.2 本產品初次生產未取得認可證時,每240支組成一批,取得產品認可證后每480支組成一批.
6.3 本產品出廠 檢驗的項目、 技術要求及抽樣數量按表2
6.3.1 本產品出廠檢驗時, 若產品外觀、 裝配質量有一項不合格的應加倍復檢,復檢后仍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全部返修重新報驗。
B - 3.2 本產品的出廠檢驗如有一支作用不可靠或燃燒時間少于2 5 s 或二支燃燒各不足3 0 s ,則均需加倍復試;復試后仍不合格, 則全批報廢。
6.4 本船用手持火焰信號產品的光強測試每隔生產5 批做一次,并符合本標準4.2b的要求。
7 船用手持火焰信號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廠同時生產和銷售:救生筏,氣脹救生衣,消防員裝備,消防隔熱服,消防防化服,救生衣燈,泡沫槍,消防炮,救生衣,消防水槍,15PPM艙底水分離器,登乘梯,救生圈,逃生呼吸器,防毒面具,SWCM型生活污水處理裝置,釋放器,拋繩器,船用霧鐘、橙色煙霧信號、拋繩設備、紅光降落傘信號、雷達反射器、信號球、號鑼、號笛、擋鼠板、船用標貼等水處理設備和消防救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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