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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3年修正案,對從事非短程航行的客船、魚類加工船等應配備:在每舷的總容量應為不少于船上人員總數的50%的救生艇,主管機關可準許以相等總容量的救生筏來代替救生艇,但每舷應配備足夠容納不少于船上人員總數37.5%的救生艇;5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應在每舷至少配備1艘救助艇。
對貨船:除以上要求外,每船應至少配備1艘救助艇。若救生艇符合救助艇要求,允許將此艇作為救助艇。對長度85米以下的貨船,每舷配備的救生筏,其總容量為船上人員總數的100%。如果這類救生筏不能迅速地轉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則應配備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總容量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150%。
救生衣的配備數量:船上人員每人配備一件,駕駛室和機艙各值班人員每人增設一件。客船上還應附加配備船上總人數5%的救生衣。
救生圈的配備:是按船舶種類及船體長度配置——不能說按船舶結構配備。
救生浮具的配備:主要在I類航區航行的客船上配置,按船員和旅客總數的3%配置。
根據1974年公約83年修正案的新規定,在遠洋船舶所配備的救生筏(即甲型筏),其紅降落傘火箭應增加為4支,并另增配橙黃煙霧2支。
所有海船均應備有供救生艇、筏用的手提無線電臺,平時保存于駕駛室或電臺內,在棄船救生時,按部署表規定由專人攜帶進艇、筏內。
航行的客船,如船上總人數超過199人但不足1500人,至少要有一艘機動救生艇設置無線電臺,該電臺裝于艇內的專門艙室內,備有電池電源,而且艇的發動機應有供電池再充電的發電機。
救生艇手提電臺:是一種手搖供電的小型無線電臺,裝于玻璃纖維制的容器內,外殼涂以橙黃色,能自15m高處投入水中不致損壞且能浮于水面,總重量不超過23公斤。
船用拋繩設備每船應具有拋射火箭及拋射藥筒各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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