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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炮主要有手把、底座、進水管、回轉體、鎖緊裝置、泡沫噴射系統及轉動機構組成。在8-10MPa的壓力范圍內具有良好的性能,它不但能噴射泡沫,又能噴射水。噴射空氣泡沫時,將比例混合器調整至與本炮的流量值后即可使用。
規格型號 | 流量(L/S) | 發泡倍數 | 25%析液時間/min | 工作壓力(Mpa) | 重量(Kg) | 連接法蘭 | 射程(M) |
PP24 | 24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40 |
PP32 | 32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45 |
PP40 | 40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50 |
PP48 | 48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55 |
PP64 | 64 | ≥6 | ≥2.5 | 0.8-1.0 | ≤35 | DN80 | ≥60 |
PP80 | 80 | ≥6 | ≥2.5 | 1.0-1.2 | ≤45 | DN100 | ≥65 |
PP100 | 100 | ≥6 | ≥2.5 | 1.0-1.2 | ≤60 | DN100 | ≥75 |
1、消防炮應在規定的使用壓力范圍內使用。
2、應經常檢查炮的完好性和操作靈活性,發現緊固件不松動、變形應及時修理,使炮一直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3、消防炮上的球閥應在規定使用壓力范圍內開啟或關閉,以免造成球閥及密封件的損壞變形。
4、每次使用后應噴射一段時間清水,然后將炮內水放凈,冬季嚴寒地區更要注意在消防炮內不能有積水,以免將炮凍壞。
5、應使用清潔水,以免造成球閥損壞或將消防炮堵塞。
6、消防炮轉動部位應經常加潤滑脂,以保證轉動靈活。
7、噴射時,消防炮炮口嚴禁站人。
8、消防炮不能用以撲救帶電設施火災,以避免觸電。
9、平時可用快速脫卸的防雨罩罩好。
1. 系統設置[1]
1.1一般規定
1.1.1 供水管道應與生產、生活用水管道分開。
1.1.2 供水管道不宜與泡沫混合液的供給管道合用。寒冷地區的濕式供水管道應采取防凍保護措施,干式管道應設排除管道內積水和空氣的設施。管道設計應滿足設計流量、壓力和開啟至噴射的時間等要求。
1.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應小于規定滅火時間和冷卻時間內需要同時使用水炮、泡沫炮、保護水幕噴頭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內充水量之和。該容量可減去規定滅火時間和冷卻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1.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壓力應能滿足系統中水炮、泡沫炮噴射壓力的要求。
1.1.5 滅火劑及加壓氣體的補給時間不宜大于48h。
1.1.6 水炮系統和泡沫炮系統從啟動至泡沫噴射水或泡沫的時間不應大于5min,干粉炮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干粉的時間不應大于2min。
1.2 消防炮布置
1.2.1 室內消防炮的布置數量不應少于兩門,其布置高度應保證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結構件的影響,并應能使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被保護區的任一部份。
室內系統應采用濕式給水系統,消防炮位處應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設置消防炮平臺時,其結構強度應能滿足消防炮噴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結構設計應能滿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1.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應能使消防炮射流*覆蓋被保護場所及被保護物,且應滿足滅火強度及冷卻強度的要求。
1.消防炮應設置在被保護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當滅火對象高度較高、面積較大時,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較高大障礙物的阻擋時,應設置消防炮塔。
1.3. 水炮系統
1.3.1 水炮的設計射程和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炮的設計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內布置得水炮和射程應按產品射程的指標值計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的90%計算。
2. 當水炮的設計工作壓力與產品額定工作壓力不同時,應在產品規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選用。
3. 當計算水炮的設計射程不能滿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時,應調整原設計的水炮數量、布置位置或規格型號。
1.3.2 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額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3.3 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撲救室內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攻擊時間不應小于1.0h。
2. 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2.0h。
1.3.4 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撲救室內一般固體物質火災的供應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其用水量應按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防護區任一部為的要求計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40L/s,工業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60L/s;
2.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及冷卻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3.其他場所的滅火面積及冷卻面積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3.5 水炮系統的計算總流量應為系統中需要同時啟動的水炮設計流量的綜合,但不得小于滅火用水計算總量及冷卻水用量計算總流量之和。
2.系統組件
2.1 一般規定
2.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消防泵組等系統組建必須采用通過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2.1.2 主要系統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為紅色。
2.1.3 安裝在防暴區內的消防炮和其他系統組件應滿足該防暴區相應的防暴要求。
2.2 消防炮
2.2.1 遠程消防炮應同時具有手動功能。
2.2.2 消防炮應滿足相應使用環緊和介質的防腐蝕要求。
2.2.3 安裝在室外消防炮塔和設置護欄的平臺上的消防炮的俯角均不宜大于50°,安裝在多平臺消防炮塔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轉角不宜大于220°。
2.2.4 室內配置的消防水炮的俯角和水平水轉角應滿足使用要求。
2.2.5 室內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噴霧的無級轉換功能。
2.3.消防泵組與消防泵站
2.3.1 消防泵宜選用特性曲線平緩的離心泵。
2.3.2 自吸消防泵吸水管應設真空壓力表,消防泵出水管上應設自動卸壓閥和回流管。
2.3.3 消防泵吸水口宜設置過濾器,吸水管的布置應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吸水管上宜設置閘閥,閥上應由啟閉標志。
2.3.4 帶有水箱的引水泵,其水箱應具有可靠的存水封存功能。
2.3.5 用于控制信號的出水壓力取水出口應設置在水泵的出口和單向閥之間。
2.3.6 消防泵站應設置備用泵組,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工作能力zui大的一臺工作泵組。
2.3.7 柴油機消防泵站應設置進氣和排氣的通風裝置,冬季室內zui低溫度應符合柴油機制造廠提出的溫度要求。
2.3.8 消防泵站內的電氣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潮和防腐蝕措施。
2.4. 閥門和管道
2.4.1 當消防泵出口直徑大于300mm時,不應采用單一手動啟閉功能的閥門。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遠控閥門應具有快速啟閉功能,且封閉可靠。
2.4.2 常開或常閉的閥門應設有鎖定裝置,控制閥和需要啟閉的閥門應設啟閉指示器。參與遠控炮系統聯動控制的控制閥,其啟閉信號應傳至系統控制室。
2.4.3 管道應選用耐腐蝕材料制作或對管道外壁進行防腐蝕處理。
2.5.動力源
2.5.1 動力源應具有良好的耐腐蝕、防雨和密封性能。
2.5.2 動力源及其管道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2.5.3 液壓和氣壓動力源于其控制的消防炮的距離不宜大于30m。
2.5.4 動力源應滿足遠控炮系統得規定時間內操作控制和聯動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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