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A型救生筏, 適用范圍:適合于航行船舶上使用。 |
筏 型 | 定 員 | 筏體外形 | 蓬柱形式 | 對邊寬、直徑(mm) | 總重量(kg) | 外型尺寸(mm) |
Model | ||||||
CRVF-A6 | 6 | 正六邊形 | 平橋式 | 2116 | 85 | ¢590×1030 |
CRVF-A10 | 10 | 正八邊形 | 平橋式 | 2720 | 110 | ¢630×1100 |
CRVF-A15 | 15 | 正八邊形 | 平橋式 | 3300 | 140 | ¢710×1150 |
CRVF-A20 | 20 | 正八邊形 | 平橋式 | 3720 | 170 | ¢750×1220 |
CRVF-A25 | 25 | 正八邊形 | 平橋式 | 4100 | 185 | ¢750×1380 |
B型救生筏,
適用范圍:適合于國內航行船舶上使用。
產品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非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的規定。
充脹方式:與A型筏相同。
zui大存放高度:安裝高度距水面18m。
型 | 定 員 | 筏體外形 | 蓬柱形式 | 對邊寬、直徑(mm) | 筏高度(mm) | 總重量(kg) | 外型尺寸(mm) |
Model | |||||||
QJF-B10 | 10 | 正十二邊形 | 斜橋式 | 2720 | 1400 | 85 | ¢590×1030 |
QJF-B15 | 15 | 正十二邊形 | 斜橋式 | 3157 | 1450 | 140 | ¢630×1100 |
QJF-B20 | 20 | 正十二邊形 | 斜橋式 | 3614 | 1550 | 160 | ¢750×1220 |
QJF-B25 | 25 | 正十二邊形 | 斜橋式 | 3996 | 1850 | 180 | ¢750×1220 |
1、SOLAS公約及《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關于貨船救生艇筏配備要求。海上人命安全是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SOLAS公約對救生設備的配備,特別對救生艇筏配備標準經過多次修正逐步提高,至83修正案(1986年7月1日生效)得到了充分完善《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也隨之修正,具體配備要求如下:
1.1貨船應配備
(1)船舶每舷1艘或多艘符合規則要求的全封閉救生艇[機動](1986.7.1前可以為開敞式救生艇),其每舷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和
(2)另有符合規則要求一只或多只氣脹式或剛性救生筏,其存放在一個能在單一開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對舷轉移的地方,并其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如果上述救生筏不是存放在單一開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對舷轉移的地方,則每舷可用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
1.2為代替滿足上述1.1條的要求,也可按下列配備
(1)1艘或多艘符合規則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的全封閉救生艇,其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和
(2)另有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氣脹式或剛性救生筏,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應使用降落設備。
1.3船長為85m以下的貨船(除油船、液貨和氣體運輸船外)
(1)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氣脹式或剛性救生筏,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和
(2)除非1.3要求的救生筏是存放在單一開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對舷轉移的地方,否則應配備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總容量應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150%;
(3)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況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存放在單一開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對舷轉移的地方的救生艇筏,應能足夠容納船上的總人數。
(4)至少配備1艘符合規則的救助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船長大于85m時,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全封閉救生艇和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救生筏。當船長為85m以下,每舷都有可用的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救生筏,并保證在任何一舷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況下,還有一舷的能夠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救生筏可用。另外,至少還有1艘符合規則的救助艇可使用。
2、《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沿海航區貨船救生艇筏的配備要求:從92規則到2004規則對救生艇筏的配備未作修正,具體配備要求如下:
2.1救生筏的配備總量為全船總人數的110%;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配備的救生筏總容量為全船總人數的110%既可,對船舶的長度、救生筏的構成及存放位置都未作要求。
通過兩者相對比,航行船舶通過SOLAS公約的不斷修正,使救生艇筏配備能zui大限度地滿足實際救生需要,而沿海貨船救生艇筏配備要求未作修正,始終處于較低標準狀態,不能zui大限度地滿足實際救生需要。
主營拋投式氣脹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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