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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組織下屬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于2003年7月18日通過了IMO.MEPC.107(49)決議案。該決議對《MARPOL73/78防污公約》附則I有關15PPM艙底水分離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為此而開發的本裝置YWC正屬于海上環境保護技術產品,可對船舶上的含各種燃料油、密度*的殘余渣油以及由氧化鐵、表面活性劑等配置的乳化液混合物艙底水進行有效處理。
該YWC型系列油污水處理裝置共計十個規格型號,最小的YWC-0.25(z)可以配置于1000噸以下的船舶,最大的YWC-5可以配置于30萬噸以上的大型船舶,整個系列圖紙和裝置均已通過中國船級社的型式認可試驗,具體型號如下:
15PPM船用油污水分離器種類,原理,操作步驟。
新型船用油污水分離器主要組成部分,包括控制箱,分離器(內有濾板、濾心等),管路,配套泵,自動排油監控系統(排油電磁閥、加熱器、壓力表、溫度表及探頭等附屬設備),等。檢驗依據是MARPOL73/78公約和2004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任何部分的缺陷都會影響設備分離效果,所以總的要求是整體處于良好狀態。
一、檢驗控制箱
新型船用油水分離器控制箱有泵浦電控箱、自動排油電控箱及排油監控系統電控箱等,有的是結合在一起,有的是分開的。檢查時,主要查看各電控箱能否對相關的用電設備正常供電及控制,有關指示燈能否亮。若電源指示燈不亮,則可能是總配電板或分配電板上油水分離設備電源開關未合閘,或電控箱內保險絲斷了。
二、檢驗分離器和管路,
1、檢查分離器
查看簡體,確認:無嚴重銹蝕,無銹穿現象。銘牌明顯,標明的處理能力與證書相符。·查看筒體上取樣口的,暢通,開關自如。
2、檢查設備安裝安裝要求是,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虹吸作用而使分離器內水位下降,更不允許存在排空的可能。具體衡量標準是:
(1)如果安裝在輕載水線以下,頂部要低于船舶輕載水線lm以上,或排水管的舷外排出口高于頂部1m以上;
(2)如果安裝在輕載水線以上,則排水管必須高于頂部lm以上,并在排水管的最高點上設有透氣管和透氣閥。
3、檢查管路查看有無不經新型船用油水分離器而直接排往舷外的旁通管路。若有,必須割除。若暫時不具備割除的條件,允許臨時用盲板封死。
查看管路是否銹蝕嚴重,有無漏水現3配套泵
(1)查看確認分離器設有配套分離泵.泵的種類對設備性能有顯著影響。因為分離器的速率取決于油滴的直徑,油滴直徑的大小關系到分離效果,因此含油污水在進入分離器前就應盡可能防止其中的油滴破裂。這顯然與供液泵的形式和排量密切相關。配套分離泵,一般為轉速慢、行程小、口徑大、能減小油水乳化的往復泵。
(2)查看泵的排量,泵的排量,根據IMO大會決議A.393(X)規定,必須小于或等于額定處理能力的1.5倍。如果超過,應要求船方更換。
4、檢驗排油監控系統
(1)檢查報警功能.可通過試驗,檢查排油監控系統的報警功能,如:按動試驗按鈕;或無試驗按鈕而有試驗孔時,打開試驗孔蓋,插入如毛刷之類的物體試驗。在船檢做產品性能試驗時(船上檢查時一般不用),可在簡體內充滿水后,再泵入純油,泵油時間為5分鐘,看能否在超過15ppm時發出聲光報警。
(2)檢查自動停止排放功能
具有自動停止排放功能的排油監控系統,還需檢查新型船用油水分離器在超過15ppm時能否使分離器配套泵停止運轉,或能否排水管路上的氣動、電磁、氣動/電磁組合式等的三通閥動作。若不能,則說明排油監控系統本身的故障或三通閥故障。
船用油污水分離器主要技術參數
1、加熱型式:電加熱
2、處理量:2.00m3/h;
3、處理后的排出水含油量≤15ppm;
4、型式:真空式;
5、排放水壓力:0.1MPa;
6、反沖洗水(船上提供)清潔水、壓力:<0.3MPa;
7、壓縮空氣(船上提供)壓力:設備長時間不用,DI一次開啟壓力:0.6-1.0MPa;設備恢復正常運行后,壓力為:0.4MPa;
電控箱安裝在裝置本體上,主要功能:
1、控制箱能手動、自動控制泵的啟、停;
2、控制箱與艙底水液位控制器聯動;
3、控制箱具有綜合故障報警遠傳;
4、控制箱具有電源指示、運轉指示和故障報警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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